2008年10月3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刑事和解达成 失足小伙新生
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谢维光 王伟  

  “谢谢你们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,我会吸取教训好好做人的。”近日,常山县检察院向刚满18岁的小余宣布不予起诉决定后,小余紧紧握着检察官的手说。
  小余今年6月从衢州来到常山某企业打工。6月22日晚,他向老板黄某借了100元钱。但他发现黄某离开后未将房门上锁,就一时糊涂进入房内偷了2212元钱。后黄某追问,他承认了,并退出了1500元。
  8月22日,案件移送到检察院,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小余的父亲年近七旬,母亲长期患病,是村里的低保户。为减轻家庭负担,刚满18岁的小余独自出来打工。而他因一时糊涂偷了钱,是初犯,且认罪态度较好。综合以上情况,检察官决定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,以教育和挽救小余。
  于是,承办检察官找小余谈心,帮助他认识到盗窃的社会危害性,教育其要遵纪守法;同时又多次与被害人黄某沟通,了解小余在厂里的表现,希望黄某继续留用小余,并且不要歧视小余。最终,黄某接受了小余的道歉,并书面要求检察机关对小余从轻处理。就这样,在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基础上,小余得到了重新做人的机会。